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学校管理和使用的在日常运行经费之外单独立项管理的项目资金,具有指定用途的各类专项拨款。
第三条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统筹规划、项目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并实行绩效考评,切实保证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全校各类专项资金由学校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管理办法从其规定;国家无明确规定的,由学校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财务部门主要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及日常管理工作。对各部门提交的申请报告和其他资料进行初审,参与项目可行性评审,向学校提出项目预算安排意见等。
(二)联系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报送各种材料办理申报上级资金补助事宜等。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会计核算。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督促落实配套资金,参与项目招投标工作,负责日常报账审核。与项目核算,监督检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建设部门执行财经制度情况,审查项目决算等。
(四)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考评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评价、建立健全项目建设部门、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价制度。
(五)负责专项资金财务档案专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相关部门对属于其归口管理范围的专项资金提出申请,并审核、汇总、统一申报。
(二)配合财务部门制定归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开支范围及时提出二次分配意见。
(三)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监控督促其按时完成及时
发现并纠正项目执行中的问题。
(四)参与项目绩效考评对归口管理专项资金投资效益进行综
合分析。
第七条项目建设、承办、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资金申请落实项目建设和项目管理责任。
(二)严格按照财务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使用专项资金。
(三)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保证专项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四)配合财务部门做好项目决算审查。
(五)按时报送财务报表和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效益分析资料等。
第八条审计监察部门主要职责
(一)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预算下达、招投标、资金使用、绩
效考评等实施全程监控。
(二)对建设部门办理的项目决算进行内部审计。
(三)定期不定期对专项项目资金使用开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四)参与项目绩效考评工作。
(五)监督项目建设部门、项目归口部门、财务部门执行国家政策及财务规章制度及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九条各职能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的经费大类如下:
教务处:负责本科教学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如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国家精品课程、国家教学成果奖等。负责仪器设备购置及实验室建设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如大型购置项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等。
后勤处:负责房屋建筑物构建类的管理,如楼宇构建项目等。负责修缮类资金的管理,如大型修缮项目等。
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资助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等。
科研处:负责科技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如创新团队、杰出青年基金等;负责学科类专项资金的管理。
图书馆:负责纸质图书、电子图书购置及各种数据库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
其他部门:负责根据资金性质确定对应职能管理部门所管理的其他专项资金。
第十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由单位领导、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小组,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批程序等,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开支专项资金,并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供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各类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按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程序建账建卡,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对于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基建项目及大型维修项目必须由学校有关部门先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并报学校批准后方能购置、施工,属于招标范围的必须按学校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执行。
第三章 预算申报
第十二条学校职能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要按照学化、合理化、准确化管理要求,细化预算编制,尽量减少预算调整,要严格按照项目支出管理的有关规定,把项目细化到具体承担单位。全校所有的专项资金预算应经财务处审核后方可上报上级拨款部门。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一经拨付,所有权均属于学校,均应纳入学校财政专项预算范畴,由学校统筹管理。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一经拨付并由学校财政预算下达后,如果实际拨付资金额度与预算申报数不一致,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实际拨付资金额度重新调整资金预算;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用款管理,结合部门年度工作计划、项目实施进度等科学编制用款计划,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职能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清理检查本部门管理的所有专项资金,掌握执行进度情况;应及时与资金使用单位加强沟通协调,对于尚未实施或实施进度缓慢的,要督促其加快项目实施;应要求各资金使用单位提前做好资金项目启动的准备工作,一旦预算下达,能够及时组织实施。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全程监控。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人为滞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用于招待费和劳务费性质的支出应严格控制。凡招待费、劳务费支出控制不力,超支部分从项目负责人工资中扣回,并取消其以后年度项目负责人资格。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所在部门行政负责人“一支笔”签批原则,应严格遵循国家政策和管理规定,具体财务审核报销办法和支出额度审批程序按学院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对重大专项资金项目,财务部门应在办理项目验收决算前,按项目资金的5%预留项目建设尾款,待审计部门出具书面财务决算审查结论报告后再予以拨付。
第二十一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建设部门应确保预算的执行进度原则上当年项目不得跨年实施。除有特殊规定的以外专项资金项目年末结余、项目决算结余收归学院。
第六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责任追究制度。
(一)项目建设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学校将对挪用、挤占、截留专项资金的学校将核减甚至追回其项目资金。
(三)对严重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档案专案管理制度。对项目全过程管理中所形成的相关资料各部门必须专人负责专案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不适用于学院专项基本建设经费。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校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