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规避采购风险,强化采购管理,根据新余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及《新余学院物资及服务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自行采购是指按江西省和新余市规定,单次或批量预算在限额以下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自行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依据校内相关规定和程序自行办理采购事宜。
第三条自行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定标的合理性和程序的规范性。
第二章自行采购限额
第四条自行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按江西省当年的《政府采购项目目录和限额标准》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在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简称目录)外15万元以下(不含15万)的采购项目需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通过拆分项目的形式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
第三章自行采购组织
第七条自行采购工作采取分工负责方式实施,使用部门、业务归口职能部门、监察处、财务处按各自职责履行采购相应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采购管理服务中心在财务处处长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学校自行采购工作,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接受自行采购项目立项申请,审核相关资料;
(二)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自行采购项目的协调工作;
(三)负责自行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制、初步审核和监督;
(四)负责自行采购工作文件资料的建档、归档工作。
(四)负责合同签订及执行管理。
第九条 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自行采购项目需要的各种技术资料、使用要求等;
(二)参与市场考察、项目论证、验收、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合同的起草,并按程序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核。
第十条 业务归口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采购管理服务中心报送自行采购项目采购计划,提出采购申请;
(二)负责组织项目预算评估、项目报送前的市场考察、论证等准备工作;
(三)负责审核自行采购项目需要的各种技术资料、使用要求等。
第十一条 纪委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受理自行采购工作中的各种违纪违规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二条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审批自行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
(二)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从资金预算和项目类型等方面,审查自行采购项目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行为。
第十三条 监察处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自行采购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二)负责审定采购项目合同;
(三)视情况对招标过程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自行采购方式及实施
第十四条 自行采购可采用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现场考察对比购买等方式。
第十五条 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或采用采购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项目紧急需要以及无法实施采购的其他情况,经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可直接由业务归口职能部门现场考察对比购买。
第十六条 重大、特殊、紧急项目,可按学校三重一大相关制度规定报批购买。
第十七条 自行采购项目可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实施,也可由我校自行组织实施。
第五章自行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 前期准备:
(一)市场考察:货物、服务类项目,使用部门在制定预算之前,必须进行市场调查或市场考察,提出符合实际情况的预算报告。
(二)“化整为零”审核:自行采购项目,须经学校财务处审核同意,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
(三)立项:使用部门需对项目进行前期论证考察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填写《采购计划审批表》或经学校领导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采购服务管理中心执行采购。
(四)执行:
1、采购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内不在网上竞价商品目录内并且不在集中配送范围内的采购项目,使用单位经审批后可以自行询价采购,并在事后提交《自行采购项目备案表》报送财务处采购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2、采购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1万)以上5万以下不在网上竞价商品目录内并且不在集中配送范围内的采购项目,由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及财务处采购管理服务中心共同执行采购。
3、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5万)以上15万以下不在网上竞价商品目录内并且不在集中配送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在学校网站公布采购信息后(不少于7天)(属应急采购的物资或服务执行《新余学院应急采购工作实施细则》),由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及财务处采购管理服务中心共同执行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执行采购。
第六章合同签订与实施
第十九条 自行采购项目须签订书面合同的,由使用单位负责起草,按学校规定程序审核。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金额原则上不得追加。如因特殊情况或不可预测因素确需追加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优先选择学校供应商库或通过招投标程序已与学校发生过业务往来,且信誉良好的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采购工作中出现争议,由采购管理服务中心会同监审处组织当时参与询价的相关人员或者相关评委进行内部核查,并对争议问题写出核查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验收主管部门应根据所签订的采购合同及附件,会同采购使用单位及时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验收或审核。教学实验设备验收的主管部门为教务处,办公设备(含家具)验收的主管部门为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凡供货商(中标人)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应暂停项目验收,直至对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验收结束,应出具验收人员签字的验收记录。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按项目使用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申请表、合同、入库单、验收单等),依据学校相关财务制度要求办理付款手续。
第二十五条对应按本细则进行采购而未按本细则执行的项目,财务处不予支付该项目的各种款项。
第七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应由政府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的;
(二)在项目交易及实施过程中受贿或收受“回扣”的;
(三)与潜在供应商相互串通,阻扰、排挤其他潜在供应商公平竞争或干扰采购工作,使采购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与潜在供应商相互串通,故意损害学校利益的;
(五)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新余学院财务处采购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自行采购项目备案表
采购部门(学院)(公章): 年 月 日
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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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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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的采购预算(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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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式
| 1、询价( )
2、单一来源( )
3、现场考察对比( )(注:在所选定的采购方式后括号内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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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过程(三家以上供应商报价记录)
| 供应商名称
| 最终报价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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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结果
| 成交供应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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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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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小组(三人)签字
| 姓 名
| 职务/职称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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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验收情况
| 验收时间
| 验收结论
| 验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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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部门(学院)意见
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 财务处采购管理服务中心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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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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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采购部门(学院)自存一份,财务处采购管理服务中心一份,监察处一份;2、采购单位(部门)应在采购任务完成后5日内备案。